丰教发〔2025〕9号
各中小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含民办):
现将《丰台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丰台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丰台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教勤〔2024〕26号)精神和校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丰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服管理应遵循“规范选用、程序公开、严格标准、学生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教委负责统筹组织全区校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穿着规范、采购流程、部门协作等工作体系;联合行业部门开展校服质量专项检查,不断提升校服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为校服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加强对校服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有序开展本区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校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定期向区教委通报校服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企业,区教委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
第六条 学校要严格履行校服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校服工作会议,规范执行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流程,加强着装礼仪规范教育,将校服管理作为学校德育和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选用与采购
第七条 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大多数家长的意见,决定学校是否选用校服及采用何种校服;选用组织要全程参与款式设计、面料选择、颜色确定、功能需求、价格范围、采购方式、采购评审和售后服务监督等工作环节。
第八条 学校应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确定校服供应商:校服选用组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校服选用组织自主确定供应商;校服选用组织组织所有同意购买校服的家长投票确定供应商。采用相关方式确定供应商时,要有规范的流程和会议纪要。
第九条 严格控制校服价格,确保价格合理,校服款式一经选用应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避免增加学生和家庭经济负担。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家长购买校服。
第十条 学校要落实校服选用采购公示和信息公开,充分保障学生和家长对校服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校服价格应在采购前进行公示,并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第十一条 校服采购严格实行学校代收费模式。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采取“定点”“定商标”等违反市场原则的方式干涉交易。完成校服采购工作后,学校应将采购合同向区教委备案。
第四章 质量与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企业监管。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中小学生校服》(GB/T31888-2015)、《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等国家标准;要切实履行校服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执行校服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局的监督管理与指导,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保障校服品质。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明标识”和“双送检”制度,加强校服生产供应、检查验收、送检等闭环管理。企业生产的校服应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在生产阶段需对校服原辅材料及成品进行初次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在接收校服时要对产品质量、标识等进行索证查验,同时将每个品类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取得检验合格报告,检验费用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
第十四条 学校应对不同批次和样式的校服留样。封样时,由学校和校服企业确认后,将样衣密封包装,在包装上标注“抽查样品”字样并加盖双方公章各保存一份。若双方发生质量争议,以封存的样衣质量检验结果进行鉴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和家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受“三包”服务的权利。校服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对存在安全风险、质量缺陷的产品和学生合理化需求,及时提供退换、召回等服务。如发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第一时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并向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报告,配合调查处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学校和校服企业。
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及时解决诉求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校服企业售后服务评价反馈情况及满意度调查结果将作为学校是否续签合同及今后采购的重要参考指标。学校不得向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企业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采购校服。
第五章 联动与协作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绿色环保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节约意识。鼓励探索学生校服循环使用、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节约机制,减少资源浪费。校服企业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十九条 学校应采取多种措施,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群体无偿提供校服,同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条 区教委应加强对学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流程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职、违反程序进行校服选购的,要责令限期整改、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统一购买、接收校服的采购单位在接收校服时,未按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对由供货企业直接供货至采购单位未尽到提醒验货义务,导致学生购买到质量不合格校服产品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校服工作中违反程序、滥用职权、收取回扣、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丰台区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据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