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3-04
  •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三地互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字解读】关于印发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三地互认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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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三地互认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受理条件

    适用于在北京市丰台区、杭州市、佛山市三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外商投资市场主体,包括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参照执行。

    二、适用情形

    对于已在北京市丰台区、杭州市、佛山市任一登记机关设立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的外国投资者,已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原件的,在主体资格证明的有效期内,或者无明确有效期,且公证认证文件在1年以内的,如该外国投资者再向其他两地投资的,允许该外国投资者提供由已设外商投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档案部门出具的加盖档案证明章的主体资格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材料。

    三、申报材料

    1.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送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

    2.投资者所属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主体资格文件是指其本国主管机关的公证文书和当地有权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中国不承认具有主权国家地位以及与中国间不适用公约的国家除外)。

    3.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发的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发生变化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0个工作日

    六、咨询方式

    010-63397070

    工作日9:00—11:30;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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