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履职事项清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网站
履行职责事项清单
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日期: 2025-03-17 16:56 来源: 马家堡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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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履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对应上级部门 上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配合职责
一、平安建设(14项)
1 防范和抵御非法宗教活动 区委统战部 1.协调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防范和打击非法宗教活动。
2.防范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违法活动。
3.防范和打击利用宗教宣传极端思想和从事极端活动。
4.指导各镇(街道)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5.组织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宗教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1.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2.协助开展本辖区非法宗教活动的排查和上报工作。
3.协助依法处置本辖区的非法宗教活动。
2 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安丰台分局 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预案、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
2.组织指挥对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3.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4.加强反恐怖主义专业队伍建设。
5.监督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落实等工作。
1.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工作。
2.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3.指导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力量、志愿者队伍。
4.配合做好恐怖主义活动现场群众转移、秩序管控等工作。
3 禁毒管控工作 公安丰台分局 1.统筹协调开展禁毒安保工作、清查行动。
2.负责全面落实禁种铲毒工作,依法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3.严厉打击制毒、贩毒等犯罪行为。
4.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1.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2.加强对本辖区林地、河道等区域的日常巡查,发现上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情况,并制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3.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4 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综合管理 公安丰台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
2.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
3.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的管理工作。
4.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承担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1.协助开展流动人口政策法规宣传工作。
2.协助开展本辖区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查工作。
3.指导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4.协助做好本辖区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5.配合属地公安机关做好基层流管站日常工作。
5 反电信网络诈骗 公安丰台分局 1.负责牵头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2.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3.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4.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
1.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建立反诈宣传教育体系。
2.指导居民委员会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青少年、老年人等群体的普法宣传教育。
6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丰台分局 1.牵头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2.组织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3.组织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协助开展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2.指导居民委员会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禁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3.做好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7 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不含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 1.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3.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
1.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2.协助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3.协助做好查处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社会风险稳控工作。
8 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
公安丰台分局
1.区市场监管局:(1)开展防范和打击传销行为日常监督检查,受理传销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传销行为。(2)对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公安丰台分局:(1)受理传销相关线索,依法查处传销行为。(2)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应当依法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1.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打击传销行为的宣传教育。
2.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公安丰台分局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本辖区传销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协助做好传销防范和打击工作。
9 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统筹组织协调推进预付式消费分行业治理,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治理措施,针对预付式消费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执法检查等工作。
2.对扰乱经济秩序的预付式经营企业,重点关注企业登记事项,依法依职责对预付式经营企业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置。
3.及时约谈、警示、查处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的经营机构。
4.指导消费者协会做好96315热线投诉的预付卡消费纠纷调解工作。
1.通过“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统筹各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本辖区预付式消费风险预警、执法监管。
2.开展预付式消费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工作。
10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 1.组织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2.统筹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3.组织开展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调查认定、处置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5.引导投资受损群体依法依规反映诉求,妥善处理非法集资问题涉稳风险。
1.协助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2.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收集、报告工作。
3.围绕非法集资案件处置,配合做好属地群众诉求的收集和不稳定因素的化解。
11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主管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3.发现并排除燃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1.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2.协助开展对本辖区燃气供应企业、非居民用户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3.健全本辖区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的管理服务信息。
4.按照职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工作。
1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及安全使用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
区消防救援局
1.区城市管理委:(1)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监督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检查并督促整改充电设施安全隐患。(2)督促指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落实运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管理规定。
2.区消防救援局:(1)开展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2)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3)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火灾事故。
1.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知识、电动自行车回收废旧电池和事故风险防范等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
2.对本辖区居住区电动自行车数量及充电设施情况进行摸排,建立信息台账。
3.协助开展本辖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以及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等征求居民意见后,选取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签订建设运营合作协议。
13 自然灾害核查评估和救助工作 区应急局 1.负责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灾情核查评估和灾情会商制度,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按照制度要求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
2.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和灾区需求的会商和评估。
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协调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
4.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
1.加强本辖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配合收集、统计和报送自然灾害受灾情况和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
3.审核、上报本辖区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4.指导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工作。
5.指导居民委员会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14 法律援助工作 区司法局 1.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工作。
2.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
3.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援助知识。
4.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5.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6.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1.向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业务需求指引。
2.帮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初审、移交法律援助申请。
3.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核查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
4.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和志愿服务工作。
二、城市管理(27项)
15 地名管理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
区民政局
1.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1)与区民政局共同牵头建立健全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2)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统一监督管理工作。(3)围绕编制地名规划、认定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充分征求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家、责任规划师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2.区民政局:(1)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共同牵头建立健全地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地名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2)评审街道办事处提出社区的命名、更名,征求同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1.编制本辖区的地名规划、地名文化保护名录认定,按照征求意见及时反馈给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
2.提出社区的预命名、更名方案,征求本居住区居民意见后,报区民政局评审。
16 国土调查和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 1.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备案。
2.组织开展国土调查的宣传、培训、教育工作。
3.制作工作底图,组织开展联合外业调查与核查。
4.组织开展国家和市级核查反馈问题整改。
5.开展调查成果自查分析、上报共享、应用服务等工作。
6.组织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
1.协助开展国土调查的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2.协调配合外业工作人员进场,做好调查举证等工作。
3.协助提供地块实际用途、种植作物计划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
4.协助完成本辖区变更调查图斑的联合审查和复核确认工作。
5.图斑整改完成后,协助完成相关图斑的验收,以及调查成果科学应用工作。
6.配合做好城市国土空间监测的数据资料收集及外业调查拒测协调工作。
17 土地资源整理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 承担区级土地资源整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1.参与研究划定本辖区规划实施单元。
2.提供本辖区土地资源整理规划实施单元内的人、地、房及开发类与非开发类等在施项目相关数据。
3.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录入、材料核验及扫描上传、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等工作。
18 临建和私房翻建规划许可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 1.核发无主体工程项目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依申请核发私房翻建规划许可证。
1.对在本辖区申办无主体临建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落实属地巡查职责。
2.对本辖区因违法建设拆除申请私房翻建的,出具违法验收证明及相关说明。
19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工作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
区教委、区文化和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1.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1)按照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专项规划要求,在街区控规中统筹考虑设施布局和用地要求。(2)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审批,颁发规划工程许可证。(3)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服务设施开展规划核验,对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
2.区教委、区文化和旅游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1.协助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本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
2.参与涉及本辖区群众利益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工作,并提出建议。
3.协助区教委、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征求居民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意见。
20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负责组织实施丰台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3.负责会同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4.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5.负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1.协助开展属地房屋、人口相关情况调查登记工作。
2.参与拟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配合在征收范围内公布经批准的补偿方案。
3.根据委托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4.协助开展房屋征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2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区城市管理委
1.区住房城乡建设委:(1)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3)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4)统筹协调本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2.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工作。
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责任体系、监管流程。
2.依据职权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执法工作。
22 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区房管局 1.牵头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制定本区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相关区级配套政策文件。
2.负责组织开展年度任务申报、落实、调度、总结。
3.负责牵头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4.负责组织各镇(街道)建立老旧小区数据库,开展落点落图工作。
5.负责对建设手续、施工质量、安全、参建单位的市场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1.摸排本辖区老旧小区情况,建立老旧小区改造台账,做好项目储备、数据录入工作。
2.开展辖区内改造政策的宣传动员、入户调查、项目申报及方案公示工作。
3.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等相关单位,与居民做好沟通协商工作,配合开展矛盾调处、文明施工、质量监督等工作。
4.协助做好老旧小区改造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组织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和参建单位,对改造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23 城镇国有土地依法建造房屋的修缮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管局 1.负责本区城镇房屋维护修缮的监督管理。
2.督促本区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修缮职责,指导权属单位做好居住小区路灯、上下水管道、供电等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3.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先行进行抢修。
1.协助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专业运营单位落实各方责任。
2.组织落实房屋应急维修措施,指导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人开展应急维修工作或指定社会单位应急维修。
3.对难以推动解决的问题,报上级管理部门。
24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现有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工作 区房管局 1.牵头推进本区老楼加装、更新电梯工作,组织指导镇(街道)开展老楼加装、更新电梯工作。
2.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更新电梯政策和流程。
3.负责审批既有住宅加装、更新电梯实施主体资质,做好施工安全质量监管。
4.负责既有住宅加装、更新电梯补助申请审批工作及后续补助申请,落实补助发放工作。
1.协助做好加装、更新电梯政策宣传、咨询工作。
2.指导社区做好加装、更新电梯登记、意愿征询、方案公示,建立工作台账。
3.负责加装、更新电梯工作报建资料初审和上报工作。
4.协助调解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5.参与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工程验收。
25 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区水务局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监测、预防和综合防治工作。
2.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方案。
3.加强对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参与生态清洁小流域管护的居民委员会和居民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4.负责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
5.组织开展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1.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2.配合开展水土保持情况监督检查,协助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工作。
26 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 区水务局
区房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区水务局:(1)负责本区城市公共供水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本区供水企业做好已由供水企业接管的居民小区庭院线运行维护工作。(3)负责做好由供水单位造成的停水监督工作。(4)负责对本区供水单位开展出厂水水质检测和信息公示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5)承担公共供水突发事件抢险工作。
2.区房管局:(1)负责指导街道(乡镇)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供水维护职责。(2)组织街道(乡镇)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推动改造楼内供水管线。(3)牵头负责本区居住小区利用共用部分安装售水机的政策指导工作。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街道(乡镇)调处因房屋征收而导致的停水问题。
1.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供水维护职责。
2.调处因物业管理纠纷、房屋征收而导致的停水问题引发的纠纷。
3.指导、督促社区居委会做好“自动售水机”具体管理工作。
4.开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推动改造楼内供水管线。
27 燃气供应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主管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和燃气供应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燃气供应和需求状况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多渠道保障气源供应,统筹本行政区域燃气供应和需求。
3.在燃气供应企业无法保障燃气安全稳定供应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接管方案并对社会公告,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燃气安全供应。
4.组织编制和实施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组织街道(乡镇)和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推动本区(地区)为具备通气条件居民楼房接通管道天然气工程。
1.配合开展社区居民用户燃气安全知识培训、燃气安全检查、督促用户整改隐患、处置供气突发事件事故等工作。
2.向燃气用户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接管的解释说明工作,组织燃气用户配合应急接管单位做好入户巡检、查表和设施检查等工作。
3.配合推进为具备通气条件居民楼房接通管道天然气、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
28 供热采暖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本区的供热采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联调联供机制。
2.负责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区域范围内供热应急抢险工作。
1.配合做好本辖区供热试水、因供暖引发纠纷的调处等采暖管理工作。
2.配合做好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工作。
3.按职权依法查处供热采暖行业的违法行为。
29 城市照明建设运行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2.编制本辖区城市照明详细规划,经市城市管理委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3.依据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实施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监督管理,开展运行维护培训宣传工作,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5.组织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城市照明应急工作体系,制定应急工作预案,落实应急责任制。

1.配合做好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巡查、运行等工作。
2.发现有灯不亮、有路无灯问题,向区城市管理委报告,并配合区城市管理委对路灯设施进行维修或安装。
3.对难以推动解决的路灯问题,报区城市管理委。
4.协调、配合区城市管理委对路灯设施进行新增或维护。
5.按照职权依法开展相关执法工作。
30 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
区房管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区城市管理委:(1)针对用户产权设备因故障或维修不及时导致停电,协调属地电网企业开展现场核查,督促产权单位组织开展电力应急抢修工作。(2)针对用户产权设备因故障或维修不及时导致停电,协调属地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3)协调属地电网企业指导配合产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电力报装、增容等手续办理。(4)牵头做好本区弃管居民小区供电相关“兜底”保障。
2.区房管局:指导街道(乡镇)监督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电力设施运行维护职责。
3.区住房城乡建设委:(1)负责监督本区居民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做好供电设施竣工验收相关工作。(2)负责督促本区临时代永久居住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联系属地电网企业进行正式电力报装并组织实施改造。
1.配合调处物业管理中因用户产权电力设备故障或维修不及时产生的纠纷。
2.针对无产权单位且无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以及企业产权单位发生电力相关设备故障时,协调电网企业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3.依职权开展电力供应保障相关执法工作。
31 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工作 区交通支队 1.贯彻落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组织开展路面执法整治,依法查处违规上路行驶或停放的电动三四轮车。
3.负责对居住小区外公共空间的“僵尸”电动三四轮车进行清理整治。
1.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本辖区道路停车秩序,劝阻、告知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停放行为。
2.发现无牌照电动三四轮车乱停乱行、违规销售问题,向相关部门报告。
3.对利用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
32 校园周边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区教委
公安丰台分局
区交通支队
1.区教委:(1)督促指导各学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落实错峰上下学、校门值班值守等管理制度。(2)负责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纳入中小学养成教育行动计划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开展交通安全教育。(3)督促指导学校规划设置学生集散区、家长等候区和护学通道,负责学校端学生乘用通学车管理。(4)督促指导学校配合做好校园周边交通道路改造施工、慢行系统建设等工作。
2.公安丰台分局、区交通支队:(1)负责落实上下学期间高峰勤务和“护学岗”值勤值守,做好学校周边道路交通指挥疏导、巡逻管控,劝导管控学校周边交通违法行为。(2)负责清理学校周边僵尸车、违停乱放车辆等,指导各学校对校园周边设施开展常态化排查治理。(3)负责优化调整校园周边道路限时、单行、禁行等管理措施,实施安全岛设置、人行横道拓宽等改造措施。(4)督促组织教师、安保、志愿者队伍共同维护校园门前交通秩序。(5)负责查处接送学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校园周边非法拦客现象。
1.协助开展校园周边交通治理,增派民兵、志愿者协助做好交通疏导。
2.按照职权施划校园周边非机动车车位,规范非机动停车秩序。
3.协助完成校园周边交通设施、交通道路改造。
4.协助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秩序。
33 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1.开展本区居民住宅老旧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开展居民住宅老旧电梯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查处电梯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3.监督本区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落实责任。
4.组织开展本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负责本区电梯开工告知、使用登记办理工作。
1.协助做好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2.督促物业开展电梯安全检查,协调区市场监管局解决本辖区电梯安全领域存在的重大问题。
34 无证无照查处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区城市管理委等行业主管部门
1.区市场监管局:(1)负责牵头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行动。(2)组织督导检查工作落实情况。(3)负责依法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区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或行业管理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1.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排查,建立健全工作台账,上报相关信息。
2.组织协调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联合执法。
35 公园绿地开放共享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 1.对街道(镇)报送的帐篷露营地设立方案初审意见进行复审、验收。
2.指导探索基层党建引领的社区公园协作治理模式,建立社区-公园共治机制。
3.负责将公园及周边秩序维护纳入林长制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1.负责做好本辖区帐篷露营地的申报、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2.探索基层党建引领的社区公园协作治理模式,建立社区-公园共治机制。
3.加强本辖区内公园尤其是社区公园、游园的协调管理职能,配合维护公园及周边秩序。
36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督促企业执行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为。
3.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填埋和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2.发现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情形的,及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群众转移疏散、现场协调等工作。
37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
3.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
4.分析总结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5.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6.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1.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备案,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4.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
5.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38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 1.负责牵头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组织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3.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牵头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组织落实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1.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2.在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传达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政策。
3.根据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落实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劝告制止,并及时上报区生态环境局。
39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区气象局 1.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2.负责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
3.负责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组织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共享目录,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4.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调查和报告,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
1.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2.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3.指导居民委员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应急联络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40 重大动物疫病扑灭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3.根据动物疫病等级,采取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报请区政府封锁疫区等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扑灭工作。
1.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度,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等工作。
2.指导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动物防疫工作,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督促和引导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
41 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
区农业农村局
1.区园林绿化局:(1)负责本区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2)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行为。(3)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4)负责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依法查处虚报、冒领补偿费行为。
2.区农业农村局:(1)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2)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水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行为。(3)负责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法律法规培训等工作。(4)负责采取措施,预防、控制水生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
1.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2.协助区园林绿化局或区农业农村局做好本辖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等工作。
3.负责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并将初步处理意见上报区园林绿化局或区农业农村局。
三、社区建设(3项)
42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区房管局 1.负责本辖区内商品住宅和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或备案工作,通知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在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时,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费用组织代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费用,组织代修或协商镇(街道)组织代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1.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职责。
2.配合做好应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代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具工程事项相关证明。
43 居住小区普通地下空间管理工作 区房管局
区国动办
1.区房管局:(1)负责本区居住小区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2)健全辖区内所管理的普通地下室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乡镇)使用。(3)对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区国动办:(1)负责本区居住小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2)健全所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数量、位置、面积、产权人和管理单位等基本情况的记录档案,提供给街道(乡镇)使用。(3)对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负责组织、协调区房管局等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居住小区普通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2.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44 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区体育局 1.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器材更新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运营。
2.对公共体育设施和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对本辖区全民健身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上报检查材料。
3.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器材负有监管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1.负责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的新建申报、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2.组织受赠单位定期对本辖区全民健身器材进行安全检查,对场地、器材进行日常维护。
3.在区体育局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工程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活动。
4.指导督促受赠单位处理因全民健身工程而出现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的问题。
四、民生保障(14项)
45 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 1.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落实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
2.指导、监督救助站工作,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3.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提出安置方案,报区政府给予安置。
1.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纳入本辖区网格管理,履行发现报告和问询劝导职责,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属地救助站接受救助。
2.配合救助站核实受助人员情况,做好本辖区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回、管理工作,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相关政策。
3.教育、督促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
46 养老机构安全监管工作 区民政局 1.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内设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告知相关部门处理。或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强制等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1.引导和支持本辖区养老机构规范运营。
2.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区民政局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3.对养老机构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4.支持、协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养老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7 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组织推进本区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2.负责普惠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审核公示托育机构相关资料并发放补助资金。
3.负责建立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档案,组织指导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工作。
4.负责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托育机构监管执法。
1.整合本辖区各类资源,统筹利用社区办公、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支持建设社区托育机构,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
2.负责受理普惠托育机构材料申请,开展条件初审、实地查验,完成初审后报区卫生健康委复审。
3.配合受理托育机构凭托育服务相关收费票据、入托婴幼儿出勤情况、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证书等材料,向区卫生健康委申请补助资金。
48 无偿献血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对本区的献血、采供血、用血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领导本区献血具体工作,以及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等工作。
3.指导普及献血及用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教育,宣传献血法律法规和本市献血政策。
4.制定本区献血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献血动员组织等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和支持措施。
1.做好本辖区献血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动员组织本辖区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2.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3.支持本辖区采血点开展献血宣传招募活动。
49 妇幼健康服务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健康服务政策、技术标准、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2.组织开展婚前孕前健康检查、“两癌”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长效节育措施体检等健康服务。
3.实施孕产妇及0-6岁儿童健康管理。
4.落实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措施。
1.协助开展妇幼健康政策宣传等工作。
2.协助开展本辖区户籍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的组织动员工作。
5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牵头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3.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4.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为居民委员会开展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1.编制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3.指导社区以及物业服务人开展风险排查,做好社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保障。
4.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做好辖区居住人员的健康监测管理和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
51 非法行医打击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
公安丰台分局
1.区卫生健康委:(1)负责本辖区无证行医查处工作。(2)负责本辖区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落实及多部门协调工作,组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3)负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和反馈信息,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和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4)组织落实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
2.公安丰台分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
1.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公安丰台分局开展打击本辖区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2.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开展依法行医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
3.协助公安丰台分局开展本辖区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人群的巡查工作,发现非法行医线索及时上报。
52 普惠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 区教委 1.负责制定实施本区扩增普惠性幼儿园学位工作方案,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评价和退出审核工作。
2.负责定期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开展督导评估,发放生均定额补助。
3.负责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日常督查,依法查处存在违反协议行为的普惠幼儿园和相关责任人。
4.负责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数据统计与运行监管工作。

1.摸排本辖区可用于开办幼儿园的空间资源,将相关情况报送区教委。
2.配合开展普惠幼儿园申报、生均定额补助发放工作。
3.配合做好新增普惠园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4.配合做好社区办园点转型或关停取缔等相关工作。
53 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区教委 1.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2.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接收学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
3.统一组织入学工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加强入学需求预测,按照学龄人口数量、毕业生数量、学校分布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定学校服务范围。
4.对通过入学资格审核的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入学。
1.配合区教委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2.组织和督促本辖区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3.负责本辖区入学政策宣传和信访接待工作。
4.配合做好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资格审核工作。
54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 区教委
区体育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1.统筹协调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2.强化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负责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和各类外语培训机构的管理。
3.统筹协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监督约谈。
4.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处理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消防安全等违法行为。
1.配合区教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查处本辖区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2.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管辖和服务范围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55 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工作 区商务局 1.编制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支持政策,加强项目管理和验收。
2.建立工作考核和奖励机制,调动区、街道(乡镇)各级工作积极性。
3.统筹、协调、指导织密生活性服务业便民网点,负责本辖区蔬菜零售网点的管理工作。
4.支持街道(乡镇)与专业机构合作,优化本辖区业态布局和空间利用。
1.整合本辖区民生保障、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力量,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
2.协助做好本辖区蔬菜零售网点管理工作,推进本辖区蔬菜零售、便利店(社区超市)、早餐等8项基本便民服务全覆盖。
3.协助做好本辖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评估、评选工作。
4.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优化本辖区业态布局和空间利用。
56 征地超转人员接收、服务与管理等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政策宣传、核实人员名单、核算接收经费、办理相关接收手续。
2.负责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复审工作。
3.按季度开展超转人员生存状况核实。
4.确认超转人员已死亡的,按照规定停发其生活补助费,并通知街道超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经办机构。
5.对失去联系六个月以上的,按照规定暂时缓拨其生活补助经费。失去联系两年以上的,按照规定主动注销其超转人员资格。
1.做好超转人员的信息录入、报表、报盘等工作。
2.做好超转人员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初审工作。
3.按月开展超转人员生存状况核实。
4.因死亡停发生活补助费的,告知超转人员的家属或居民委员会。
5.对失去联系三个月以上的超转人员,按照规定暂时缓发生活补助费。
57 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2.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3.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做好现场稳控和矛盾化解工作。
1.调解处置本辖区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农民工工资矛盾纠纷。
2.协助做好本辖区极端或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现场秩序稳控工作。
58 水库移民补贴发放工作 区水务局 1.负责落实本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审核发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
2.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协助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员的身份核验、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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