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就业
个人就业登记

日期:2024-09-26 14:31    来源: 区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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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范围

个人

二、办理条件

劳动年龄内,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人员:

1.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年满十六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3.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4.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6.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7.符合2至6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8.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9.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10.在本市实现创业的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

11.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本市分流职工;

12.在常住地居住的本市非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

13.在本市实现就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劳动力。

劳动年龄是指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办理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纸质,仅供查验,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社会保障卡);

四、办理流程

1.业务受理: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受理就业个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2.审核材料:对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现场审核,对灵活就业人员现场审核材料并于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回访、入户走访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就业情况;

3.办理登记:审核无误后,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五、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

承诺:即时办结(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3个工作日)

六、实施主体

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七、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现场告知

八、咨询电话

1233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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