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原:
您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4年11月1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丰政复字〔2024〕1777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228005332805),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4年11月14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丰政复字〔2024〕1777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延期通知书》(丰政复字〔2024〕1777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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