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明生:
您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公丰(大)不立告字[2024]50429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4〕1572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4年10月14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228002979105),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4年10月19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4〕1572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4〕1572号)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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