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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申请人刘月川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日期: 2025-03-17 16:29 来源: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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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月川

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5221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57号)依据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5226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249686817510),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5年227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57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57号)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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