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月川:
您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57号)。依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我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通过EMS方式向您邮寄送达(运单号:1249686817510),经派送未能妥投,该邮件于2025年2月27日被退信处理,现已退回我机关。现向您公告送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57号)。请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路7号)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丰政复字〔2025〕57号)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