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权利
(一)行政复议管辖选择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对象选择权。申请人既可以单独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三)行政赔偿请求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四)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查阅材料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六)举证及表明以表明意见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向行政复议机关就案件事实、理由进行举证和表明意见。
二、申请人义务
(一)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予以配合;
(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
(四)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五)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接待场所;
(六)遵守行政复议秩序,不得在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喧哗、喊口号、聚众滋事、扰乱工作秩序。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据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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