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
关于申请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通知

日期:2024-12-24 10:59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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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2005〕33号)、原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半边户”家庭农村居民一方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京人口发〔2011〕39号)和北京市审改办《关于同意调整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精简有关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的复函》(京审改办发〔2019〕47号)要求,现将申请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农业户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二、申请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1份(由社区提供或在“首都之窗”网站自行下载并填写);

2.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原件(供核查);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供核查)

4.《结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凭证原件(供核查)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供核查)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或《居民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供核查)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供核查)

6.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1张)

7.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或《居民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供核查)

8.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入户原件(供核查);

9.个人承诺书1份(由社区提供或在“首都之窗”自行下载并填写);

10.本人北京农商行惠民账户存折(卡)(一类账户)原件。

申请时间:每年3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

申请地点: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全市就近的社区村、街道乡镇办事窗口

丰台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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