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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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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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办结首例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案件

  本报讯(通讯员 宋贺宁)近日,李某在区生态环境局、卢沟桥街道办事处和西国贸汽配城市场管理方的共同见证下,通过环保普法宣传替代修复的方式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案是丰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检查时,通过走航检测发现区域挥发性有机物高值范围,发现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丰台区丰管路西国贸汽配城商铺进行露天调漆,但当执法人员走近,该单位负责人立即停止了调漆活动,时间短不具备检测条件,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经调查,该公司在调漆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VOCs(挥发性有机物)直接排入大气,并对周边大气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一案双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经过充分调研、结合该种油漆的SM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结合使用量综合认定和赔偿磋商,决定采用环保法律法规宣传的替代修复方式赔偿受损环境。 

  在普法活动现场,该公司设置了宣传横幅,制作了关于保护环境、守护地球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海报,通过现身说法,向市场内的广大商户普及环保法律法规。此外,西国贸汽配城市场管理方也一起向市场内从业人员分发宣传手册、上门宣传指导,规范汽修及其周边行业日常管理。 

  普法活动结束后李某告诉记者:“我们公司是销售车用涂料的,不具备现场调漆的条件,露天调漆污染了大气,也违反了法律。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接受2万元的罚款,但家中确实存在实际困难,难以承担罚款。通过与生态环境局的协商,让我们以现身说法的方式履行了赔偿责任,免除了罚款。这次不仅我们自身受到了教育,还让周边的企业也引以为戒,之后我们一定会加强管理,自觉守法,树立环保意识。” 

  这是一次兼顾“惩治环境违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探索。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规定“违法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使用漆量1年用量≤1吨”,最低处罚2万元。由于该单位使用漆量极少,生态环境局没有“一刀切”的一罚了之,而是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让排污企业履行了赔偿义务,记住了教训,也警醒了更多企业和个人,绝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非法获利,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作出了不予处罚决定,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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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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