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执行本市关于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实施本市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拟订本区市政、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行业管理制度;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等行业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区市容景观、户外广告、夜景照明的规划、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拟订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本区包括城市建成区区管道路两侧绿化带内、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含水域)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六)组织编制丰台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丰台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标准,审定丰台区城乡环境建设重点区域环境提升方案;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
(七)参与研究本区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本区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城市次干道及以下规划道路的建设、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区属道路掘路施工和临时占道审批工作;承担区属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以及维护改造。
(八)参与研究本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负责本地区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铁路监护道口安全管理和平改立工程中的协调工作。
(十)负责本区供热、燃气、煤、电、油等能源的资源平衡,负责供热、燃气、煤、电的行业管理,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公共交通和路灯等公用事业方面的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区域范围内道路、环卫、燃气、供热、煤、电、油等应急抢险的组织协调和安全生产监管。
(十二)负责本区个体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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