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丰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综合政务)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1-09-26
  • [发布日期] 2011-09-26
  • [实施日期] 2011-09-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丰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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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或错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二)违法或错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行政处分。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做出书面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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