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正执法,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法或错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二)违法或错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五)行政处分。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按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规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做出书面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控告。
第十条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