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丰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综合政务)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1-09-26
  • [发布日期] 2011-09-26
  • [实施日期] 2011-09-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丰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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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丰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监制的丰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证明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为丰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机构内符合本规定的在编的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属于本局在编工作人员;

    (二)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三)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专业知识 ;

    (四) 按规定接受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五)上一年度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 对下列人员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

    (一)非本局在编工作人员;

    (二)未经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或经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三)上一年度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四)有违法或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受行政处分期间未满的;

    (六)其它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科室提出申领人员建议名单,政工科对建议名单所列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岗位确认,法制科组织确认后的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试分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两部分。专业法律知识内容包括丰台区法局作为执法主体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共法律知识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执法基本法律知识。

    第九条 初次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培训,每人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每年要进行轮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考试成绩合格的,经法制科登记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登记情况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条 对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由法制科统一报丰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行政执法证。

    法制科应当按照丰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规定对本局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编号,保证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的连续性和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唯一对应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证使用规定:

    (一)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不得涂改、故意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行政执法证;

    (三)不得将行政执法证用于非执法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报法制科,由法制科统一向丰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防止遗失、被盗、被抢或者损坏。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科室并由法制科统一向丰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补发新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科室应当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送交法制科统一予以注销:

    (一)退休;

    (二)调离丰台区司法局;

    (三)辞去公职;

    (四)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科室应当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并送交法制科统一予以注销:

    (一)利用执法证进行违法违纪活动,以权谋私;

    (二)玩忽职守,违法执法;

    (三)越权使用执法证;

    (四)涂改、故意损坏、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行政执法证;

    (五)被辞退或被开除公职;

    (六)其他应当收缴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法制科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证管理档案,如实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执法证的颁发、审验、换发、补发、注销等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依照《丰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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