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丰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 [发文机构] 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综合政务)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2011-09-26
  • [发布日期] 2011-09-26
  • [实施日期] 2011-09-2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现行有效
  • 政策解读
  • 丰台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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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评议考核我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行政执法义务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丰台区司法局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和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条丰台区司法局法制科、政工科在主管局长领导下,组成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的科长(主任)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的副科长(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日常评议考核和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行政执法评议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的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本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的对象是丰台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的主要内容和分值: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3分);
    (二)行政执法公示情况(4分);
    (三)制定行政执法配套制度情况(3分);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3分);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10分);
    (六)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情况(4分);
    (七)廉洁执法情况(5分);
    (八)文明执法情况(5分);
    (九)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3分)。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专项电话;
    (五)组织网上评议;
    (六)聘请监督评议员;
    (七)发放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
    (八)其它方式。
    第三章行政执法考核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考核是指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情况的考查核定。
    第十二条依据丰台司法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确定行政执法考核的岗位职责标准。
    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和分值(出现违反情况每例扣1分,扣完为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3分);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3分);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6分);
    (四)是否遵守法定执法程序(10分);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8分);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6分);
    (七)执法案卷质量情况(6分);
    (八)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3分);
    (九)执法公示情况(4分);
    (十)清廉执法情况(5分);
    (十一)执法人员学习培训情况(4分)
    (十二)其他有关情况(2分)。
    第十四条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四)受理当事人投诉;
    (五)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六)查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卷,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了解情况;
    (七)参照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
    (八)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评议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分值共计100分。
    根据评议考核的情况,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按分值高低分别量化各执法部门执法任务完成情况: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评查部门和个人,并作为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对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关情况作为评优加分因素,计入公务员年度考核中。
    第十八条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成绩为合格以下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有关情况计入公务员年度考核评价中。
    第十九条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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