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恢复社会功能,切实维护首都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止和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危险行为发生,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精卫字〔2013〕9号)、《修改<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京卫疾控〔2018〕11号)及《关于调整北京市门诊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品目录的通知》(京卫疾控〔2022〕66号)、《国家基本药品目录(2018版)》、《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长效针剂治疗社区在册精神分裂症患者技术方案》(京卫疾控〔2023〕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我区实施方案。
一、服务对象
居家或社区康复的,具有北京市户籍,经具有精神障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在本区建档并接受管理的患者。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指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包括躁狂发作)、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实施路径
(一)实施单位
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服务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包括区心理卫生中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施方式
符合条件的居家或社区康复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用药品在《丰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在档案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领取。《基本药品目录》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北京市文件中药品增减要求,定期更新。
(三)实施流程
1.申请与审核。患者持以下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1)患者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患者近半年2寸免冠彩色半身照片2张;(3)信息系统报卡或近一年诊断证明;(4)患者在档管理证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门诊免费用药手册,告知相关责任义务,签订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逐项填写档案并逐级审核留存。
2.提交处方。申请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的患者,定期在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门诊复查,至少每三个月提交一次精神专科用药处方至档案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如出现病情波动、药物不良反应,随时就诊,调整的药物处方可随时提交。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放仅限于《基本药品目录》内的门诊用药。
3.药物配送及发放。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北京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个人健康管理档案中录入药品名称及用法,于每月20日前在管理系统中提交下月用药计划(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提前到该日期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区心理卫生中心根据用药需求定期统一配发药品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药品发放至患者。如患者连续三个月未领取药品,视为放弃免费用药,如需免费用药则须重新申请。
4.特殊用药。对于二代长效针剂及一类精神药品,仅由区心理卫生中心开具并发放。
三、职责分工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以下简称“免费用药”)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更新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按照市级相关药品目录调整周期,组织更新丰台区《基本药品目录》。
区委政法委: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积极推动相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的解决,组织开展督导检查。
区民政局:指导街镇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贫困精神障碍患者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门诊免费基本用药经费保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在册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医保或门特医保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依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我区免费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药品的质量监管。
区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精神障碍患者访视。负责引导符合条件的精神残疾人积极申领免费用药,提高政策惠及率。
各街镇:负责本辖区内免费用药工作的宣传、组织、协调,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
各相关医疗机构:区心理卫生中心负责免费用药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免费药品发放、工作指导及汇总分析相关数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服务对象确定、建立门诊治疗基本药品的使用计划、用量统计、领取、验收、储存、发放、效果评价等工作,督促患者定期到区精保院进行复诊;定点医院为患者创造便捷、有序的就诊环境,提供单纯领取免费药品和随访服务管理时,免收医师服务费。
四、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丰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使用免费基本药品纳入本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由区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列支。各有关单位应合理使用门诊免费用药专项资金,自觉接受审计与检查。
(二)政策过渡保障。实施过程中以患者为中心,秉承平稳过渡的原则,对于门诊规律用药人员,如期参加健康体检者,享受300元/人/年的安全用药奖励的措施保持不变。
1.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丰台区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补助的患者,经本人申请,可调整为免费领取药品。但是申请调整为领取药品后,不得再变更为领取用药补助;亦可选择继续领取门诊用药补助。如继续申领门诊用药补助,需每季度提交用药处方及发票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并提交至区心理卫生中心,审核通过后,按照2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
2.本方案实施前已办理丰台区基本药品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补助的患者,如已应用二代长效针剂或本方案实施后所用药品调整为二代长效针剂,均不得申领门诊用药补助。
五、工作要求
1.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在严重精神障碍免费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采购、妥善保管、发放药品。应当按照处方规定和精神药品管理、处方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和药品说明书等开具处方。区心理卫生中心须严格遵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使用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加强药品处方审核,药品采购的各个环节需要严格遵守医保等部门要求开展工作。
2.各相关医疗机构具有相应处方权的医师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患者病情为其开具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及治疗相关副反应的必需药品,除难治性病例和抗精神障碍药品更换治疗期间的短期交叉状态外,原则上不联合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抗精神障碍药物。对于需要多种药物联合治疗的患者,如属于难治性精神障碍疾病,需在处方嘱托处标明:难治性。
3.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心理卫生中心每季度对辖区免费用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电话或实地抽查,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此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主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北京市丰台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1101060001
京ICP备20013709号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60030号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