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两起夫妻之间因家庭暴力伤害配偶获刑的案例。在第一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某与妻子李某就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吵,并且动手殴打被害人李某致李某轻伤一级,本案中,被害人表示被告人王某曾对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故对王某的行为表示不谅解;在第二起案件中,被告人黄某因琐事纠纷处于分居状态,案发当晚,被告人黄某酒后借故殴打被害人刘某,致被害人刘某轻伤二级。本案中,被害人刘某考虑到被告人黄某与其有一子需要共同抚养,因此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可以从宽处理。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反对家庭暴力、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是国家、社会以及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为此,丰台法院建议:一是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冷静处理家庭矛盾,避免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恶化;二是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在面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时,要避免与施暴人直接对抗,及时采取报警等法律手段,减少暴力行为可能对自身造成的伤害,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家庭、社区及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联动机制,尽早化解家庭矛盾,妥善解决家庭纠纷,减轻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丰台法院扫黑办党小组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