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赵大爷老两口育有两子一女,老两口曾经公证过一份遗嘱,财产由三个子女平分。后来,老两口一直与小儿子在一起居住,由于小儿子始终对父母悉心照料,老两口临终前又重新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一半财产分给小儿子。那么根据《民法典》,哪一份遗嘱才能生效呢?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情分析】
案例中,赵大爷老两口虽然公证过一份遗嘱,但临终前重新立的自书遗嘱可视为对原先遗嘱的撤回和变更。因此,赵大爷老两口临终前重新立的自书遗嘱有效。
原来的法律规定认为: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新《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