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李小某系二人之子。刘某起诉李某离婚至法院,李某同意离婚,亦同意李小某的抚养权归刘某所有。庭审中,刘某称李小某即将办理小学入学,但李某拒绝配合提供其持有的李小某的户口本(李小某的户口随李某,和李某同一户口本)、出生证明等证件供李小某办理入学。李某要求将李小某的户口从其户口处迁出至刘某处。刘某表示其户口在郊区,若将李小某户口迁至其户口处,不利于李小某上学。同时,李某还要求刘某归还其此前为李小某交纳的幼儿园学费,否则亦不移交李小某的医保卡等。
丰台区法院认为,李某作为监护人,在其子李小某办理入学需要使用户口本、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时拒不提供,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故裁定责令李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之后,王佐人民法庭联合相关部门对李某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要求李某配合提供孩子上学需要的户口本、出生证明等材料。经过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李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场将出生证明、医保卡等证件交付刘某,并承诺积极配合提供李小某上学需要的户口本。现李小某已经按时入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要切实承担起对孩子实施教育的监护责任,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当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即是其中一种。
法院以民事裁定书形式发出《家庭教育令》,明确家长监护职责,对依法纠正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和法治示范意义。此外,法院还通过发放《家庭教育提示书》《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等方式持续推进家庭教育指导,切实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本版稿件由区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