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城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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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8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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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

  1.北京梧桐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何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同心顺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德川嘉业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丰台第一分公司,当事人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迎欣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聚福星餐饮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刘一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食来食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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